首页 / 专题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行时

十一师环境保护局关于《十一师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04-02 16:00:45 来源: 十一师环境保护局
A+ A A-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我局联合十一师财政局制定了《十一师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4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18622805@qq.com。

 

十一师环境保护局         
2022年4月2日     
    


十一师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十一师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十一师师属各企业工程项目、工业园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十一师财政予以保障,纳入十一师环境保护局部门预算。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二)施工工地、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措施有效防尘,或者密闭、苫盖、喷淋措施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燃煤和城市建成区违法进行散煤加工、销售、使用散煤的;

(四)超标环境噪声污染;

(五)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已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

(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渗井、渗坑、槽车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转移、倾倒、填埋工业废物(包括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九)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在饮用水水源第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行为的;

(十一)违规开采、无序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

(十二)焚烧秸秆、垃圾、树叶,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未安装使用油烟进化设施的露天烧烤、餐饮业油烟等其他生产烟尘污染环境的;

(十三)机动车污染;

(十四)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举报内容真实、客观;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

(四)对同一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六条 有奖举报的途径:

(一)电话举报:12369 、0991-6686441;

(二)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平台或兵团第十一师环保局公众号;

(三)来信、来访举报:兵团第十一师环保局(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1067号人社局5楼,邮编830054);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一)举报人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等重要证据或线索;

(二)举报人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三)以其他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细则奖励范围:

(一)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不属实的;

(三)举报的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立案查处的;

(五)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奖励情形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2.工业企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3.加油(气)站、储油(气)站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4.对沙石、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等防尘设施,露天堆放的;

5.建筑工地大量扬尘的、建筑物拆除不使用降尘设备措施的造成大量扬尘的、渣土运输扬尘和沿途洒落渣土造成污染和道路污损的;

6.举报露天焚烧秸杆、垃圾、杂草产生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正在发生的;

7.举报非法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工业固体废物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且仍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

2.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擅自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的;

3.工业企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设置排污口的;

2.因环保问题被责令停业、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3.工业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擅自倾倒、转移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废水的;

5.规模养殖场封堵排污口后、偷排养殖污水沼液,或规模养殖场未按时封堵排污口、养殖污水沼液直接排入外环境的;

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

(五)举报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使被举报单位受到50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的,按照被举报人行政处罚金额2%(最高不超过20000元)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的发放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二)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举报人领奖时应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

(三)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可采用指定地点当场领取、发放单位统一经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受领;

(四)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五)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和《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

第十一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的申领

(一)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负责通知领奖的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受领;

(四)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金资金来源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金资金从十一师环保专项资金列支,将奖金的发放情况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由环保局和财政局共同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及时统计汇总举报奖励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奖励信息。

第十四条 涉及举报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获取奖励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举报原则

第十六条 对工作人员与举报人的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

2.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3.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应向环保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情况

1.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详细地址和基本违法事实;

3.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4.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1.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联名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4.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1.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第十一师环保局会同第十一师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十一师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

          2.十一师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

3.十一师环境污染举报奖励通知书

4.十一师环境污染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回执

5.十一师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奖金发放表

附件: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附件4.docx

          附件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