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单 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曾宁波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
受委托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环境监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司明媛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关于印发建工师建设局(环境保护局、交通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师编发〔2004〕20号)和《关于成立建工师环境监察支队的批复》(师编发〔2005〕10号)规定的职责,现就我师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兵团第十一师行政辖区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
依法对全师范围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及一切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行政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委托执法权限如下:
1.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跟踪检查;
3.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
4.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5.对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每年12月底前,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年度行政执法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渠道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程度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委托执法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六、其他事宜
1.本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规定执行。
2.委托期间如有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应按规定办理。
3.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师司法局备案一份,兵团生态环境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