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知情权,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新兵发〔2020〕6号)文件要求,2021年8月23日,我师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梳理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根据相关规定,现予以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第十一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第十一师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1.办公室(外事局)
2.保密局
3.档案局
4.公务员局
6.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
6.民族宗教事务局
7.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
8.教育局(体育局)
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1.财政局
1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卫生局
1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司法局
16.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7.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8.商务局
19.民政局
20.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1.审计局
22.统计局
23.工业和信息化局
24.科学技术局
25.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