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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2023-03-24 12:08:58 来源: 十一师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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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工作:劳动保障行政执法

委托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023年3月

 

说  明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委托第十一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开展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委托书。

二、本委托书由委托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委托单位第十一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共同签订。

三、本委托书一式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第十一师司法局和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备案一份。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尉建军,局长。

 受委托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朱宝军,支队长。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印发<第十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师编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委托第十一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按本委托书约定的事项、程序和时限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等

一、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全师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及委托事项:

(一)执法权限

1、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授权事项

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授权给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等,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具体行使。具体事项如下: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处以罚款的处罚。

3、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4、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检查。

5、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6、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7、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8、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或其他物品等侵犯劳动者财产权行为的处罚。

9、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10、对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处罚。

11、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12、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

13、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14、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15、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16、对劳务派遣单位采取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7、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18、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19、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1、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22、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23、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研究解决受委托单位书面报告的在委托执法过程中产生和发现的问题;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中止或者解除委托执法权;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完善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先行审核、线索转办和案件移送、行刑衔接、文书管理、案卷归档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7.定期按要求准确、全面、如实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遇行政管理体制出现重大调整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订等情形时,可以重新签订书面委托书,另行约定权利义务。

四、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后生效。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十一师司法局和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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