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记录好十一师历史,以专业力量妥善保存十一师记忆,确保珍贵史料史物完整传承,更好地为我师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档案信息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十一师档案局(馆)面向师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史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此次征集档案的时间上溯无期限,征集内容主要包括:
1.师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参编的各类实体出版物,包括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等;
2.师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参与制作的各类数字资源,如宣传片、纪录片、数字展览素材、电子照片等;
3.师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保存的反映十一师发展历程、经济社会建设成就及重大历史事件的各类史料、实物、文献、照片、影像资料等;
4.在师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全国劳模、行业典型及担任省部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在工作、生活及社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手稿和信函、笔记、论著、艺术作品、证书、奖品、照片、音像、实物等。
5.师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荣获全国荣誉称号和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表彰的证书、奖状、奖杯、牌匾等。
6.师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在政务活动、外事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中接受的重要礼品等实物。
7.其他与十一师发展史有密切联系,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代表性的文件、实物、手稿等各类文史资料。
二、征集方式
1.自愿捐赠:鼓励师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向档案局(馆)捐赠档案资料。捐赠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者对捐赠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师档案局(馆)将负责保护其合法权益。
2.寄存代管:确有保存价值但不能直接捐赠的档案资料,经专家论证同意后可进行寄存代管,档案实际所有权不变,由档案部门提供免费专业的保管、养护、修复、研究、展示服务。
3.复制:个人所有但又不愿意以上述方式被征集的,经协商,在征得所有人同意前提下,对原件进行复制。
4.捐赠的档案通过档案局(馆)工作人员鉴定,具备征集进馆价值的,对档案捐赠人颁发证书和纪念章。
三、征集时间
征集活动长期有效。
四、联系方式
征集的相关档案资料可直接移交或邮寄送达,也可联系师档案局(馆)工作人员上门征集,电子资料可直接发送至邮箱(732702203@qq.com)。
联系电话:0991-6686461/0991-6686462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339号十一师档案局(馆)(位于十一师职业技术学校院内)。
十一师档案局(馆)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