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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十一师发展成就有关档案的公告

2024-03-11 18:31:15 来源: 十一师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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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展现十一师70年以来发展光辉历程和取得的辉煌成就,生动讲述十一师发展历史,发挥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阵地作用,十一师档案局(馆)拟于近期布置十一师发展成就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集能够反映十一师发展历史的档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征集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能够反映十一师艰苦创业历程的电报、委任状、公报、告示、往来文书、印章、契约、证照、货币、证券、票据、报纸、传单、照片、录音录像、视频、奖杯、奖章、旗帜、牌匾等。

(二)反映十一师发展成就的通报、表彰、证书、照片、录音录像、视频、贺信、奖杯、奖章、旗帜、牌匾等。

(三)反映十一师发展历史的各类小说、散文、诗歌、戏曲、书画作品等。

(四)由十一师企业承揽或参与,获得过国内外奖项的各类工程(项目)照片、图纸、生产工具、模型、视频、录音录像、报纸、奖杯、奖章、贺信、旗帜、牌匾等。

(五)其他能反映十一师历史的各类档案。

二、征集时间

即日起,长期有效。

三、征集形式

(一)无偿捐赠。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十一师档案局(馆)捐赠原件或复制件。凡捐赠进师档案局(馆)的档案资料,经过鉴定后由十一师档案局(馆)永久保存。

(二)暂借复制。个人不愿捐赠原件,十一师档案局(馆)可以提供复印(复制)服务,复印(复制)后原件归还本人,复印(复制)件在本馆保存。

(三)寄存保管。对暂时不愿意捐赠、移交档案资料的或是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个人保存确有困难的,经档案所有人同意,十一师档案局(馆)可提供寄存服务,代为保管。寄存期间,其档案资料所有权仍属于档案所有人,本馆不收管理费。

四、其他事项

(一)捐赠单位、团体、个人应保证所捐赠档案资料内容客观、真实,并以文字形式注明单位、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凡向十一师档案局(馆)捐赠、提供复制、寄存的档案资料,都要提供简要说明。 照片应为未经修图软件修改处理、压缩的原始记录,并附简要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及职务(重要人物请说明其在照片中的位置)、拍摄者等;音视频应播放流畅,画面、音质清晰,并附简要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拍摄者等;实物应附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形成时间、材质、所有者等。

(三)凡向十一师档案局(馆)捐赠、提供复制、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服务享有优先权,并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四)十一师档案局(馆)对捐赠档案资料者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并在档案信息卡中注明档案捐赠人身份。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档案局(馆)

联系电话:0991-6686462  6686461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339号兵团第十一师档案局(馆)(建工师职业技术学校院内)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档案局(馆)联系。


十一师档案局(馆)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