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银行业金融机构激励评价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22〕62号)有关要求,我师分别从金融机构对师属国有企业授信额度、贷款余额、贷款增量、综合利率水平、重大债务风险化解、服务满意度及对师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等方面开展了2023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激励评价工作,参与评价的金融机构共计26家,其中A类6家,B类18家,C类2家。现就评价结果公示如下:
A类:中国农业银行兵团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交通银行新疆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
B类: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乌鲁木齐银行、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分行、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中国民生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天山农商行、昆仑银行、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平安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新疆银行;
C类:哈密市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
公示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至28日,公示期间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十一师金融办反映,联系人及电话:吴玉轩 15099608373
十一师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