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推进法治十一师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新兵发〔2020〕6号)要求,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第十一师对师发、师办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继续有效1件、废止5件、宣布失效0件、应予修订0件。
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现行有效的师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