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大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暨高质量建设“八大产业集群”大会、兵团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要求,大力实施“三足鼎立”发展战略,培育扶持兵团新型建材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梯度培育优质企业,引导工业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积极推动工业强基和提质增效,打造产业高地,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第十一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为兵团新型建材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第十一师统计局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第十一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的原则,开展工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奖励工作,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均可享受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条件
第四条 对2022年度及以后在师统计局首次成功申报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以下奖励:
1. 兵团新型建材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家渠分区)内企业当年给予20万元奖励,其他分区内企业按照分区所在师市升规奖励标准给予同等金额奖励;
2. 第二年、第三年工业产值增速不低于师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平均水平,且增速保持在20%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企业,不得列入兵团新型建材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奖励范围:
1. 提供虚假信息及数据的;
2.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纳税申报表上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与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与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与免税销售额四项之和)与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工业产值(当年价格)之比小于90%的;
3. 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
4. 有偷税、漏税等行为的;
5. 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6. 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列入“信用中国”等失信黑名单的;
7. 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8.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与奖励程序
第六条 凡符合奖励标准及条件的工业企业次年3月底前按要求向师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师统计局负责提供“升规入统”企业相关统计数据。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奖励程序如下:
1. 审核:由师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师商务局、兵团新型建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联合审核,并提出年度奖励方案。
2. 审议:由师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师财政局、商务局、兵团新型建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联合审议年度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意见。
3. 审定:根据实际奖励金额,按《兵团第十一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审定程序。
4. 兑现:年度奖励方案审定后,由师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结果进行通报并负责奖励兑现。
第四章 资金支持与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奖项执行。首次成功申报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必须在兵团新型建材经济技术开发区连续经营5年,否则收回奖金。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列入师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第十一师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文件《关于印发<兵团新型建材经济技术开发(五家渠分区)工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师工业规字〔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