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十一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提升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效能,充分发挥社会法律人才资源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十一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聘任吴静等3名同志为十一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具体名单如下:
吴静、张超、赵晓源
以上兼职仲裁员聘任期均为五年,从公布之日起算。
十一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