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师(建工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处级),是负责十一师(建工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部门。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兵团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拟订全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措施,负责全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
2、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就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就业创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全师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3、贯彻落实兵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师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全师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工作。
4.贯彻落实兵团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监督管理全师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和兵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兵团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
5、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维护就业形势稳定,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6、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师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实施办法,促进建立全师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7、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师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师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落实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制订全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综合管理全师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
8、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定,协调解决农民工欠薪等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9、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10、承办师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领导:尉建军(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1067号
联系电话:0991-6686003
办公时间:夏季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8:0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