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师(建工师)财政局(正处级),为十一师行政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分析预测师财政经济形势,提出师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拟订师财政财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规和制度;拟订师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师团二级预算管理体制。
(四)编制师及师本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五)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负责师辖区内税政管理权;指导师纳税单位依法纳税;协调与税务部门的工作关系;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师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
(七)管理师公共支出及民兵事业费支出。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师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研究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制定社会保障政策,编制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
(九)从财政职能方面参与师的经济运行、政府投资、经济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生态文明、经济安全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师财政、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师金融发展,对金融企业和政策性金融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师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制定PPP有关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师政府性债务管理和世界银行贷款及其他外国政府贷款的担保、回收、偿还及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国家强农惠农各项财政政策;研究师支持农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十三)负责师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师团财政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师会计管理和会计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师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六)负责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研究财政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十七)负责监督国家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预算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八)负责师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
(十九)负责师直属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师财政信息化和“金财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师财政理论和政策研究工作。
(二十二)负责师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财政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承接师行政授权工作。
(二十五)承办师党委、师交办的其它事项。
部门领导:局长:刘新平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1067号师机关办公大楼
联系电话:0991-6692077
办公时间:
冬季:早上10:00—14:00 下午15:30—19: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早上10:00—14:00 下午16:00—20: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