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一)
一、退休条件及类别
1、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正常退休】(女干部55岁)
(2)、从事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特殊工种退休】
注:特殊工种认定由兵团劳动局认定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病提前退休】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伤退休】
(5)、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退职】
注:3--5条每年由师劳动局组织鉴定,第4条工伤人员未到退休年龄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后再转退休并领取相应待遇。
以上5条规定连续工龄满10年,现已不用,新兵发【1998】39号文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及实际缴限合计应满15年。
2、出生时间认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3、关于原国企下岗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
按照新兵办发【2007】112号规定,原国有企业女职工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含视同,不含补缴费用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仍可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即:原为国有企业女工人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原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到达特殊工种规定年限,仍可按特殊工种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原为国有企业女职工,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后再次进入企业就业的(含私营企业),凡在就业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应按就业岗位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既生产、操作岗位工作的可按照50岁办理退休。但对已超过50周岁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其在新企业就业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放宽到3年。
注:即原国企下岗女职工,在国企年限满15年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二、养老补费问题
兵人社发【2013】106号规定: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顺延时间不受年龄限制。但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7.1)参保、顺延5年后仍不足15年,待遇领取地确定在兵团的,可顺延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按当年核对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兵团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费率为28%(灵活就业人员未20%),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予以认可,并参与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不愿顺延的,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即不愿顺延缴费,也不愿转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关系。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丧葬抚恤金问题
1、丧葬费标准
新人发【2004】39号 :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自治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执行新标准的时间统一为7月1日。如果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丧葬补助不作调整。
执行时间:2004年7月1日
2、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
新政办发【2010】169号
(1)已到达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抚恤金。【含57、家属工】
(2)、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年月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抚恤金。
执行时间:2010年7月26日
注:9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计算抚恤金时要先到劳动行政部门作养老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抚恤金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兵民发【2012】17号)
4、建国前老工人抚恤金
2010年7月26日后去世的老工人,抚恤金为: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对月养老金标准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兵人发【2013】141号)
师社保中心
杨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