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新教厅发〔2023〕6号)《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兵教函〔2024〕26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遵照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原则,以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关标准为基础,结合十一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属性及无属地辖区的现实,以及十一师各集团企业嵌入式、点状分布于全疆各地、全国各地的现状,充分考虑十一师职工子女就学需求,最大限度服务地方、接收地方适龄儿童入学需求,合理确定招生规模。现将2024年秋季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工作原则
1.坚持依规招生。严格按照《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十一师办学属性,按照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关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合理确定招生规模。
2.坚持免试就近招生。坚持兵地融合发展,优先保障十一师及兵团职工子女入学,挖潜学位服务地方,积极满足学校周边适龄地方群众子女就学需要。
3.坚持阳光招生。结合学校实际确定招生规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及相关招生信息,明晰学校审核、现场核查资料、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具体事项,加强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公布学校及师教育局招生工作电话,主动接受公众的咨询及监督。
二、招生范围和条件
(一)招生范围:师一中、二中、三中接收学校周边三公里内的适龄儿童(三公里以外,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以就近原则安排,原则上学生就学不跨区)。师四中、五中为招生红色预警学校,明确划分招生范围,以恒德街为界往北方向片区为四中招生范围,恒德街为界往南片区为五中招生范围,具体确定到所划分的小区。
(二)招生对象、条件:
1.兵团第十一师职工子女。
2.兵团机关在乌鲁木齐干部、职工子女。
3.服务第十一师企业高质量发展及第十一师经济开发区落户企业职工子女。
4.学校周边地方群众子女。
上述四类学龄儿童,按序予以保障,学位满额为止;在同一类别内不能完全保障时,按照出生年月日前后顺序或报名先后顺序确定录取次序。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均可按照报名登记入学,必须提供相关真实有效证明资料:①户口本及户口本复印件(户头户主页、父母页、本人页);②离退休职工退休证及户口本、子女户口本及孙子或孙女户口本;③凡在兵团、十一师及驻十一师企事业单位职工需提供入学前连续三个月社保流水明细单、用人单位规范合同复印件;④所有报名对象需提供疫苗接种本原件及复印件(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即使要求学生提供,按上级防疫部门要求,所有该接种的疫苗应在开学前接种完。)
全面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种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三)入学年龄:2018年3月31日以前出生儿童。各学校可根据办学规模和学位剩余情况适当放宽入学年龄,但不得低于六周岁。
(四)招生时间安排
1.7月10日前,十一师各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
2.7月11日-7月31日,家长按照学校招生简章要求提交适龄儿童入学材料。
3.8月2日-8月9日,学校通知已通过初审的适龄儿童家长,携带报名入学所需材料到学校指定地点现场查验。
4.8月10日-8月20日,各学校分批次在学校门口公示录取名单。
(符合招生对象条件1、2、3项适龄儿童按照此时间安排提交入学材料,其他条件适龄儿童以学校通知为准)
三、其他事项
(一)适龄残疾儿童按照十一师招生工作专班评估确定的安置方式入学,依法保障受教育权利。
(二)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三)十一师义务段招生工作严格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开展,招生咨询或举报电话:0991-6686472。
本公告由十一师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十一师招生工作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