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师属事业单位、五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兵财综〔2021〕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本级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应在《本级目录》范围内,按照《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兵财综〔2016〕38号)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尽快修订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无需编制本部门的指导性目录。
二、师本级部门预算中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应结合师实际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在《本级目录》和本部门指导性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编制。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应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师财政局负责在官方网站公布《本级目录》和各部门指导性目录。
四、各部门应比照《本级目录》编制方式和程序,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由师财政局指导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团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团场财政部门根据本团场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
性目录
十一师财政局
2021年5月22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