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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辖权的公告

2024-04-22 17:42:13 来源: 兵团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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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自治区与兵团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与兵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管辖划分规定>的通知》(新市监审〔2020〕64号)要求,将原由兵团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的、由乌鲁木齐市或相关区县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辖权移交属地(乌鲁木齐市相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请各相关单位在5月30日前到兵团市场监管局或第十一师质监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1(1)要求到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

    兵团市场监管局李孟,0991-2896735

    第十一师质监局牛疆国,13565930617


附件1:移交单位使用登记程序和所需材料.docx

附件2:移交兵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辖权的单位名单(含第十一师).docx

附件3: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联系电话.docx

                        兵团市场监管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