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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产假新规定的通知

2017-08-08 16:18:24 来源: 第十一师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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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第45号):《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新条例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截止2017年7月28日,已经休完产假上班的人员不再补假,准备休产假或正在休产假人员按新《条例》规定执行。因此,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自治区新《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于2017年7月28日起,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5天。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准备休产假或正在休产假的人员按照新《条例》规定执行,总产假为158天(剖腹产另加15天);对于2017年7月28日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并已休完产假人员,不再补休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