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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一师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8-11 17:20:29 来源: 十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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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建咨集团、建材集团、建融集团、经开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持续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素质能力,根据兵团人社局、兵团总工会、兵团工商业联合会、兵团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兵人社发2023]85号)要求,现制定了《十一师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十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师总工会                 



                                                                                                             十一师工商业联合会

                                                                                                                2024年4月12日




十一师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力量,是畅通劳动关系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为进一步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基础,根据《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兵人社发〔2023〕85号)要求,结合十一师实际,现就加强我师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职责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具有劳动关系专业知识,在企业、基层平台、工会组织、调解机构、企业代表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人员,如人民调解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监察员、集体协商指导员、劳动关系协调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既包括通过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也包括未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证书的工作人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职责包括: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和能力;推动、参与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订、劳动合同管理(推广电子劳动合同),督促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代表一方参与集体协商,推动企业和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主协商;推动、参与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和协商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向辖区内人社部门反映企业劳动用工、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等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反映发现的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风险隐患;推动、参与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按职责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各集团、园区劳动关系协调员做好本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积极反映本企业劳动关系运行情况,及时报告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集团、园区劳动关系协调员,每月至少与师属企业或辖区内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联络一次,每季度定期实地指导服务一次。师人社局落实专人负责各集团、园区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和服务,指导劳动关系协调员履行好各项职责,每年至少对重点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进行一次指导服务。

二、工作目标

聚焦基层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薄弱环节,壮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坚持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坚持政策支持、市场主导,力争到2027年底实现全师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达到180人以上(2024年达到100人,2025年达到120人,2026年达到150人,2027年达到180人),全师大中型企业、园区至少配备2名劳动关系协调员,未配备或难以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中小微企业由基层平台予以覆盖。每年培养评定一批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并报兵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三、政策支持

(一)充分保障履职期间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支持劳动关系协调员依职开展工作,对履行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或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及考试、等级认定的,所在单位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不得扣减工资和福利,并在报销培训费、差旅费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二)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费用)。补贴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取得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91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取得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取得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取得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个人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初级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补贴标准1500元、高级补贴标准2000元。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适当提高工资待遇。建立多职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形成与职业技能等级相对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被企业聘用的,企业可自主决定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可分别对应享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优先推荐荣誉表彰。将劳动关系协调员配备和培训取证情况作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样板站点、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与工业园区以及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等评选推荐的条件。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证书、认定为兵团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国家、兵团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劳动关系协调员申报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四、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统筹负责全师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工作。师人社局负责培训机构培育、组织培训鉴定、落实技能提升政策等工作;师总工会负责培训场地、师资方面工作,工商联号召企业积极参与,为培训鉴定提供最大支持;各集团、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辖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管理,宣传发动师属企业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组织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台账,搭建定期学习交流平台,通过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劳动用工问题研讨、企业劳动管理经验交流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员之间相互交流借鉴。

(二)宣传发动。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动员,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营造氛围。一是结合“送策入企”活动、和谐同行企业培育等行动,广泛宣传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在构建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二是优先动员安排获评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及师属重点企业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发挥示范效应,提高企业配备专业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积极性,鼓励更多人员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三是积极选树和宣传劳动关系协调员先进典型、案例,打造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突出劳动关系协调员在提升企业用工管理水平、化解劳资双方矛盾纠纷、推动实现企业和职工双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培训体系。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落实激励政策,鼓励企业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和评价提供必要的时间、资金等服务保障,引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工作,积极培育一批培训规模较大,社会认同度高,师资硬件设施较强的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形成人员参与度高、企业配合度高、培训机构专业性强的培训体系。

(四)培训认定。

1.选定评价机构。师人社局确定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员认定资质的评价机构负责培训的认定工作。

2.组织报名。师人社局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发动师属企业、园区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且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职工报名培训。

3.开展培训。师人社局指导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材选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编印的培训教材,培训课时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每期培训人数控制在70人以内。培训纳入“兵团人社系统业务综合办理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

4.实施认定。师人社局负责与评价机构进行对接,及时做好等级认定工作方面的协调指导工作,提供题库等技术支持。培训结束后,及时开展认定工作,为考核评价对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五)评选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根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选树范围、标准和要求,每年选树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年底前报兵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六)建立联系交流机制。师人社局要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信息库,定期更新维护,动态掌握劳动关系协调员数量、结构、分布以及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畅通各层级队伍之间的工作衔接,利用微信群,搭建劳动关系协调员线上线下交流平台,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劳动关系形势、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等,增强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归属感和凝聚力。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各集团、园区要充分认识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和等级认定等工作。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积极行动,充分发挥各部门工作所长和资源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工作。同时定期对各集团、园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工作开展通报。

(三)加强宣传动员。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各集团、园区要向企业大力宣传该项工作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及时总结分析工作经验和做法,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反馈师人社局。


相关链接:《十一师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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