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什么是劳动关系协调员?其工作职责有哪些?
答:劳动关系协调员是具备劳动关系专业知识,在企业、基层平台、工会组织、调解机构等各类相关组织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人员。其范围较广,既包括通过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也涵盖未获得该证书的工作人员,如人民调解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等。
工作职责主要有: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与能力;2.推动、参与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规章制度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含推广电子劳动合同),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用工;3.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代表一方参与集体协商,推动企业与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民主协商;4.推动、参与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和协商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5.向辖区人社部门反映企业劳动用工、矛盾纠纷等情况,及时报告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风险隐患;6.推动、参与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问:不同层级的劳动关系协调员有哪些工作要求?
答:1.企业协调员:配合集团、园区协调员工作,反映本企业劳动关系运行情况及重大矛盾纠纷;2.集团、园区协调员:每月至少与辖区企业协调员联络1次,每季度定期实地指导服务1次;3.师人社局:专人负责集团、园区协调员的管理服务,每年至少对重点企业协调员工作指导1次。
3.问:《方案》设定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方案》聚焦基层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薄弱环节,以壮大队伍为核心,坚持分步实施、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政策支持、市场主导原则,明确了相关目标。到2027年底,全师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达180人以上(2024年100人、2025年120人、2026年150人、2027年180人);全师大中型企业、园区至少配备2名协调员,中小微企业未配备或难以配备的由基层平台覆盖;每年培养评定一批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报兵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4.问:有哪些政策支持措施来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
答:政策支持措施多样,包括:保障履职权益:企业需支持劳动关系协调员依法开展工作,其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或经批准脱产参加培训、考试及等级认定的,所在单位应视为正常劳动,不扣减工资福利,且在报销培训费、差旅费等方面优先照顾。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给予补贴,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910元/人,三级1000元/人,二级1200元/人,一级1500元/人。
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个人可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提高工资待遇: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相对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证书并被企业聘用的,企业可自主决定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其中,四级、三级协调员对应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二级对应中级,一级对应高级。
优先推荐荣誉表彰:将协调员配备和培训取证情况作为多项评选推荐的条件,对取得相关证书和被认定为兵团金牌协调员的,在推荐国家、兵团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时予以优先考虑,还可推荐申报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等。
5.问:《方案》在组织实施方面有哪些步骤?
答:组织实施步骤详细,主要包括:任务分工: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统筹全师队伍建设;师人社局负责培训机构培育、培训鉴定组织、技能提升政策落实;师总工会保障培训场地、师资;工商联动员企业参与,提供支持;各集团、园区三方负责辖区协调员管理、宣传动员、组织培训、建立台账及搭建交流平台。
宣传发动:结合“送策入企”“和谐同行企业培育”等活动,宣传协调员队伍的重要性;优先动员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师属重点企业人员参训,发挥示范作用;选树先进典型,宣传协调员在提升用工管理、化解矛盾等方面的作用。
培训认定:选定评价机构,由师人社局确定具备资质的机构负责认定;组织报名,师人社局发动符合条件的职工参训;开展培训,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使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教材,每期≤70人,纳入“兵团人社系统业务综合办理平台”实名管理;实施认定,师人社局对接评价机构,提供题库支持,培训后及时组织认定。
机制建设:评选金牌协调员,每年按标准选树,年底前报兵团三方办公室;建立联系交流机制,师人社局建信息库,动态掌握协调员情况;搭建线上线下交流平台,开展政策研讨、经验交流,增强职业归属感。
6.问:《方案》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各集团、园区需提高站位,重视培训及等级认定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需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定期通报各单位工作情况;相关单位及集团、园区需加强宣传,每年11月底前向师人社局书面反馈工作开展情况。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十一师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