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7日,师财政局组织起草小组,认真学习领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兵发〔2020〕10号)、《兵团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工作规定〉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21〕61号),结合各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于3月9日起草形成《实施细则》;3月10日,印发征求职责部门意见,反馈3条,采纳1条。3月15日,经分管师领导办公会研究。3月22日形成《实施细则(送审稿)》。
《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兵团文件的体系、架构、要求和内容进行表述,分为七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专项资金定义,分类、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退出。阐述了设立专项资金应符合的条件,专项资金调整和退出机制及师财政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审核程序。
第三章预算编制及下达。阐述了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程序。
(一)兵团下达的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和师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已经直接分配到具体单位的、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已在具体管理规章制度中明确补助标准和范围的,项目主管部门自收到文件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财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
(二)兵团下达的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需要再次分配的,师本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调整、退出,按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1.兵团提前下达的下一年度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自收到文件起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分管项目的师领导批准后,财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下达通知,并编入师预算草案。原则上当年度12月15日前全部分配完毕。
2.兵团下达及师本级预算安排、已明确至项目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需要二次分配或在预算总支出内调增部门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审批:单次分配或调增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分管项目和财政的师领导审签后下达;单次分配或调增金额在200万元—800万元的事项,由分管项目和财政的师领导审签,经师长同意后,提交师行政常务会审议;单次分配或调增金额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的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报分管项目和财政的师领导审签,经师党委书记同意后,提交师党委常委会审议。
3.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发行债券等增加预算总支出的事项,经师党委书记同意后,提交师党委常委会审议。
4.需要动用预备费的支出,按照《十一师本级预备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原则上提交师党委常委会审议的专项资金,由分管项目的师领导汇报分配方案;提交师行政常务会审议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分配方案。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印制会议材料。
6.专项资金调整、退出,由师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后,按程序报批。按上述程序报批后的专项资金,师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文件。
(三)兵团下达或师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需要二次分配的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专项应当一次性分配完毕。当年6月30日前,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专项资金之外,其他专项资金应当分配完毕。对据实结算等特殊专项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当年难以清算的,可以下年清算。确需实行分期下达预算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当年9月30日。
(四)兵团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不得超过两年(指下达预算年度和下一年度),师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原则上由师财政收回。国家、兵团和师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阐述了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原则以及专项资金分配方法。
第五章专项资金执行和绩效管理。阐述了专项资金执行管理和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阐述了师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监督责任及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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